立信会计师所审计万盛股份年报4宗违规 3人遭通报批评(3)
/2021-07-24/ 分类:叶卓新时代/阅读: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 ...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2015 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未能发现错报;浙江证监局已就相关违规事实实施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二是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朱伟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的年审会计师,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磷系阻燃剂以及其他橡塑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导致其前期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及重组标的的财务状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所称对公司审计事项已开展大量审计工作、因公司管理层刻意舞弊未能发现错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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